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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以最严厉法律手段惩治杀害同学的3名未成年人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4-03-19 12:12:30点击:

3名杀害同学的初中生已被刑拘,这起震惊国人的恶性案件有了最新消息。这意味着,这3名初中生“脱罪”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。

3月10日下午,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王子耀失联。3月11日,王子耀的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,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,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。埋尸地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过100米,三名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。小小年纪就对同学痛下杀手,行为极其残忍,杀人埋尸后的表现极为镇静,其中一人在面对死者家属询问情况时居然躺床上打游戏……这样的案子,为近年来所罕见。

有人感叹,这几个少年“恶魔”是受歪风邪气影响,此话当然没问题。再考虑到他们都是留守儿童的身份,人们还可以想见家庭教育的缺失,对此进行反思也是必须的。

少年儿童身处的环境对心灵的影响确实很大,但“影响”到何种程度,却是值得探究的。无论环境好坏,秉持一份基本人性,并不是过高的要求。涉案少年心机如此深,手段如此毒辣,单纯拿“环境影响论”说事,并不公允,把问题推给社会、推给成人世界,作虚无主义式反思,也没必要。

对如此残暴的人来说,最需要的是实行和犯罪行为相匹配的惩治。唯有给出现有法律框架中最严厉的惩治,才能形成最大的威慑力。除此之外,我们几乎找不到能让恶人感到胆寒的力量——即便“教化人心”是一个必要的功课。

我的高中时代,学校经常有社会青年入校挑衅学生,打架斗殴事情经常发生。他们最后多能不伤毫毛、扬长而去的事实,让我感到愤懑。如果恶行得不到应有的惩治,那么凭什么让“坏人”相信作恶的后果很严重?而显然,“坏人”本质上是不能只以年龄来区分的。

换言之,我们如何处置这3名看上去还是个“孩子”的初中生,成为法律层面和伦理层面的一大考问。而我支持的看法是,必须以最严的方式让他们付出代价。

当然,现有的法律,不可能让他们偿命。正如有律师所言,对于未成年人来说,负刑事责任的时候,有个基本原则,就是刑法明文规定,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同时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文规定,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,这也就在根本上“否决”了让犯下命案的未成年人判死刑的可能性。律师断言“判处死刑是不可能的”,理由就在这里。

在这种情景下,纠结于3名初中生“死不死”也许并无意义。但坚持以刑罚相当的理念关切未成年人犯罪,很有意义。须知,多年前,人们对于“刑不上未成年”的质疑,声浪很高。那种犯了重罪最终却只能看着其“脱罪”的感觉,真的非常糟糕。正是在有识之士的反复呼吁下,在立法层面的努力下,“刑不上未成年”成为过去时,“不满14周岁”也不再是一种“保护项目”。众所周知,于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(十一),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,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如果当初人人都认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天经地义的,那么这样的法律场景,我们不可能见到。

“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”是一起具有样本性质的大案,它既向我们展示了某些未成年人作恶的极端能力,也向所有人提出了“怎么办”的问题。

未成年人的“社会性早熟”现象越发突出,他们具有的识见和判断能力往往超越了年龄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何更科学精准地惩治未成年人犯罪,不让保护和打击的关系失衡,成为立法层面直面的新课题。要想让未成年人对法律形成“畏惧感”、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更为敬畏,除了细致入微的教育引导外,最直接的手段就是亮出鲜明的法律红线,通过让“恶人”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,向全社会发出振聋发聩的警钟。

一言以蔽之,希望对该案的研判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一个契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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