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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和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?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4-03-19 11:08:32点击:

党员和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?

    如果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,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

    因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,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以上处分。

  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,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;已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撤销案件、不起诉、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。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,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、态度认识等因素,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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